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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艳照门"真能给出道德、法律两条路?

 2008-03-12 16:07  来源:   我来投稿 撤稿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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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过多年海外生活经历的上海同济大学教授朱大可,对于“艳照门”在中国大地上掀起如此轩然大波表示“看不懂”:“在西方生活多年,家家都拍这样的照片,只是明星效益把它放大了……香港受英国文化影响,拍这样的照片不足为奇。照理说,中国人的性观念已经开放了,为什么反应还如此强烈?”

这强烈的反应,实际上主要是一种道德义愤:这些“人五人六”的明星们,生活态度怎么能这样“变态”?

在回答“如果你看过其中的照片,看后的第一反应是”时,选择“下*秽,令人震惊”和“颠覆了我心中的偶像形象,感到愤怒”的人,加起来共达到了46.8%。而选择“虽然不雅,但这是他们私人的乐趣”的,只有31.76%。

南京晓庄学院副教授邵建,在一篇名为《艳照门:道德归道德,法律归法律》的文章中提出:“拍那些照片的明星们归根到底是个道德问题,不是法律问题。但发布者不同,他的行为已经越过道德界限,需要法律来面对了。那么,道德和法律的界限在哪里?如果一个人的言行没有侵犯他人,他怎么说或怎么做都是他自己的事,与他人无关,也与法律无关。如果一个人的言行涉及他人,他就要注意这言行是否侵犯他人。如果侵犯发生,就有可能造成法律问题。因此,“权界”作为一个人的权利界限,由它形成的德与法之界,就看它是否侵犯他人。

“拍照属于私人行为,怎么拍都是一种权利,哪怕不雅。他们的行为无从侵犯他人,因此,艳照如果与他人无关,也就与法律无关。”邵建说。

但不是所有的人都能接受这些说法。比如邵建就提到,他的一位律师朋友认为,从保护隐私的角度来说,把上传照片者定为艳照门事件元凶,没什么不对。把艳照的主角当作受害者,在这个意义上说得过去。但如果人们顺着那么个思路,要求法律对“做坏事的人”(指艳照门中的明星)大加庇护,并去追究那些将坏人坏事公诸于众的人(指发布照片者)的刑责,法律内在的正义究竟是得到了强化,还是被严重削弱了?

按这位律师的看法,对“做坏事的人”,法律就不该“庇护”了。

律师萧瀚,对于“艳照门”的法律关系与道德关系,做了如下界定:

作为传播源头的人,将涉事照片传播出去,对陈冠希以及涉事女艺人们,负有侵犯隐私权的法律责任,并且可能还涉及传播淫秽品的刑事法律关系;

在网络上看到涉事照片的人,包括网民自然人和平面媒体以及网站法人,如果将这些照片在公共媒体(包括平面和网络)继续传播,也是侵犯陈冠希以及女艺人们的隐私权,对他们负有侵犯隐私权的法律责任;

在网络上看到这些照片,然后在网络上发帖谩骂、跟帖谩骂涉事艺人们的,是公然侮辱行为,虽然还不到刑法302条侮辱罪的地步,但是构成轻度的违法(由于涉及公众人物,应当免除法律责任)……

柠檬是位“骨灰级”网友。对他来说,想看互联网上的东西,不是任何禁令所能挡住的。他甚至早于媒体的报道知道艳照的存在,照片发布者“奇拿”发布新照片,他几乎都能第一时间看到。

柠檬和小雪都一致认为,在朋友间传看照片无关道德问题。分享是互联网的精神。这是好事,可以消除信息不对称。如果是普通人的隐私,他们不会传播,但这是娱乐圈啊。

即便是发布者“奇拿”,柠檬也很反感别人动不动用“偷”来形容。照片背后的真相还远远没有搞清,你怎么知道他不是无意中得到了这批可能有致命诱惑的照片?

实际上,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与新浪网的联合网上调查的网友中,在被问到“如果你有了这些‘艳照’,你会怎么做?”时,有一半以上的网友选择“看了就看了”,看完就把它们留在电脑里。但也有四分之一的网友选择的是“忍不住传给我的朋友看”。

对此,香港资深媒体人梁文道认为,“在网络的世界里另有一项不成文的常规和习性,而且极不同于目前的法律观点,即任何上得了网的信息都是属于公众的。所以艳照门事件的照片虽然本来是几个人自己的私隐,可是在它流传开来之后,却吊诡地变成了公众可以共享的资源了。”

据此,萧瀚认为:“此次事件中的公众反应(包括部分媒体)表明,不少国人的人权意识水平普遍低下,部分网民的隐私权意识尤其低下,对公德与私德缺乏基本的辨析能力。另外,部分网民以对政治性公众人物的标准去要求娱乐性公众人物,这也是错误的。”

青年作家韩寒一向以标新立异著称。他此次发明了一对“反义词”:周正龙和陈冠希。因为,“一个是假的,但希望大家都认为是真的;一个是真的,但希望大家都认为是假的。他们该是多么羡慕对方啊!”然而,另一方面他又表示:“我们得明白,这件事情里,错的的确是那个发布者,涉及到了他人隐私,你是不能做得这么绝的。这要是我,得到了这些资料,肯定是自己看过一遍以后就还给当事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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