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曼联”与“曼联”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周某申请注册包括“鑫曼联”“曼联”“皇马”“奥巴马”等在内的10余件商标,构成我国商标法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情形。
“鑫曼联”商标由周某于2007年12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职业介绍所、会计、寻找赞助等第35类服务上。2010年11月20日注册成功。
这枚“鑫曼联”商标很容易让人联想到知名的曼彻斯特联足球俱乐部。其在国内球迷中的简称就是“曼联”。
而英国曼彻斯特联合有限公司也在国内针对“曼联”以及英文“MANCHESTER UNITED”注册了多枚商标进行保护。
面对“鑫曼联”的出现,英国曼彻斯特公司对这枚商标提出了异议。认为周某系对其在先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侵犯了其在先商号权,系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其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其与在先核准注册的“曼联”与“MANCHESTER UNITED”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而且被异议商标系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
但商标局、商评委皆认为异议理由不成立。
“不当手段取得注册”
英国曼彻斯特公司不服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这一次诉讼中,英国曼彻斯特公司搜集了周某申请注册了被异议商标及“曼联”“皇马”“奥巴马”等10余件商标作为证据提交。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申请注册了包括被异议商标在内的10余件商标,这一行为明显不具有真实的使用意图,属注册囤积商标的行为。
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显属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情形,构成我国商标法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被异议商标不应予以核准注册。
商评委与周某随后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然维持了原判。
遏制恶意注册将是2018商标局的主要工作
在案件中,法院查明涉案周某申请注册了“曼联”“皇马”“MAINLANE”“鑫曼联”“奥巴马”等10余件商标,其对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明显不具真实使用意图,而是囤积商标、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的行为。
细心的朋友可能也会发现,刚进入2018年没多久,商标局就多次发文表达了态度。
例如《人民网:恶意抢注商标 依法驳回没商量》、《商标局监管关口前移遏制恶意注册成效显著》、《遏制商标恶意抢注2017年商标权保护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等文章。
可以看出,在2018年接下来的日子里,打击恶意抢注商标会成为商标局工作中的一个主旋律。
正常来说,如果商标被驳回,还能进行复审拯救商标。但在商标复审阶段,如果一个人名下有大量恶意抢注的商标,那么很大可能会被商标局认定扰乱市场秩序,从而影响复审商标的命运,无法顺利注册商标!
那么说,难道是商标局要打击商标交易市场了?也不是,商标转让与恶意抢注还是有很大差别的。
一方面,商标作为一项私有权利,法律规定可以转让。另一方面,尽管商标局已经不断缩短商标注册时间,但将近1年的等待对许多企业来说还是太漫长了,这时候商标交易就是最好的选择。
而有些企业或个人本身为了创业,可能会提前申请注册商标,但在后期因为种种原因又不一定会使用,只好闲置。这样的“囤积”下来的商标并不具备“恶意”与“不正当”。
但如果注册的商标都是模仿大牌、山寨名牌,处心积虑和知名品牌搭上关系,那么被认定“扰乱市场秩序”也就不足为奇了。商标名确实有好有坏,但攀附大牌的商标注定是很难长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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