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影响持续,为减少外出与他人接触的风险,很多人希望尽快购车。近日,有网友分享了自己在弹个车只花几千块就开上新车的购车经历,引发讨论。汽车融资租赁在近几年引进国内,和传统购车有较大区别,消费者通过弹个车买车,一定要先弄清楚两件事:一是车辆所有权问题,二是权利与义务问题。
先租后买 车辆所有权与使用权的短暂分离
“1成首付,先租后买”的广告语非常清楚地说明了弹个车的购车模式,即只需要车辆指导价1成左右的价格就可以开走新车,此外,这种购车方式为先租后买,与传统意义上的完全购买有一定的区别。
实际上,弹个车采用的是汽车融资租赁模式,这种模式的本质是“融资+融物”,是融资租赁公司(出租人)根据消费者(承租人)对车辆和供货商的选择,向供货商购买的车辆,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期支付租金,到期后取得车辆的交易活动。具体到对消费者而言,弹个车的汽车融资租赁,租赁期内产权属于弹个车。 用户可选择长达48个月的租赁期,将车辆交易总额分摊到48个月时间减轻还款压力,只要按时支付月供,到期就能获得车辆所有权。用户也可以在一年租赁期结束后选择一次性支付尾款或者通过银行分期贷款分期支付,提前将过户车辆,完成融资租赁购车流程。
通过对车辆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弹个车大大降低了购车门槛,使得消费者仅通过1成的首付租金,就能够购买心仪的车辆。部分消费者对于租赁期无法理解,认为自己明明是买车,为何却成了租车,而自己付出了比租车更贵的价格,从而觉得不划算。但其实,汽车融资租赁的租赁和购买是不可分离的,并不能仅仅因为存在租赁期就将其单纯地理解为“租车”。弹个车的租赁是暂时的,长久来看,租赁期结束后用户就能获得车辆产权其实质依然是购车。而我们去租车,不管租赁多长时间,车辆产权是和我们没有关系的,租赁期结束后就要将车辆交还给租车公司。
汽车融资租赁是一种新型的购车方式,对很多人而言,还是新事物,因此在通过弹个车等平台购车时,一定要提前了解清楚这种模式的各项利弊,尤其是与传统事物和观点有较大创新的问题点上,从而判断是否适合自己。
权利与义务:正确评估还款能力?如期履约是前提
汽车融资租赁本质上依然是一种金融分期方式,因此在消费过程中一定要正确评估自身还款能力,否则多次逾期之后,可能面临法律风险。在这一点上,汽车融资租赁和传统分期购车其实是相似的。传统分期虽然车辆所有权在自己手上,但实质上,在办理贷款时,车辆已经抵押给银行,多次逾期不还,银行会收回抵押车辆进行拍卖,从而给银行还款。
在一些争议事件中,消费者逾期后汽车融资租赁平台直接收回车辆,往往不被理解,认为平台回收车辆的原因在于车辆所有权不在消费者自己手中,因此而污名化平台方,认为是平台的“套路”。但其实,平台回收车辆通常是因为消费者逾期,多次逾期之后,才触发了平台回收车辆的程序。
因此,从传统分期和汽车融资租赁收车的出发点来看,其实是一致的,都是多次逾期后,银行或融资租赁平台出于追回资金或车辆的目的,才进行车辆回收,从而避免出现坏账风险。只不过对于很多消费者来说,银行似乎更具有权威性,回收车辆也显得较为合理,但对于汽车融资租赁平台的车辆回收,多数消费者持怀疑态度。
但在法律上,消费者逾期通常并不能被认同。在近期弹个车的一个诉讼案例中,家住河南驻马店市驿城区的陈某寒在连续逾期7个月后,拒绝再支付费用,弹个车母公司大搜车依据合同程序回收了车辆,被陈某寒*,同时要求法院认定大搜车存在欺诈。但法院经过调查认为,弹个车在多个方面均告知了消费者先租后买的汽车融资租赁模式,同时,陈某寒如果按约支付首付租金及12期月供租金并最终支付了尾款,就能取得车辆所有权,这是与其交易期待相吻合的。在最终的判决中,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陈某寒诉请,并支持了大搜车公司反诉要求陈某寒支付剩余租金、逾期付款违约金及大搜车公司因案件支出的合理开支的诉请。
陈某寒的案例并非孤例。根据Alpha数据库的统计数据显示,最近十年上海法院系统与汽车融资租赁相关的裁判共有1061件,其中9成以上是因为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向融资租赁公司支付租金引发。根据数据分析,在《汽车融资租赁合同》合同定性、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条款清晰界定的前提下,法院均支持融资租赁公司的大部分诉讼请求。而且在经过法院判决后,被告在彻底了解了汽车融资租赁的真实意思后,上诉率只有2%。
汽车融资租赁门槛低、分期方式灵活,消费者在享受这些便利的同时,一定要综合考虑应当如期还款的义务,不能低成本将车开走后,就不履行义务,同时,消费者一定要正确评估自身的还款能力,因自身判断不足而导致的风险应当自负,因不正常履约而造成的后果,同样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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