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5创业网(公众号:iadmin5)1月6日报道,近日“饿了么”*“饿了吗“一审判决,“饿了吗“构成不正当竞争,判赔饿了么1万元。下面来看看详情吧。
天眼查APP显示,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扎斯”)是饿了么旗下运营公司。拉扎斯称,该公司于2008年创立 “饿了么”本地生活平台,主营在线外卖、新零售、即时配送和餐饮供应链等业务。该公司称,“饿了么”系列商标经过多年的使用和宣传,已经在餐饮服务领域获得了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
不过,该公司发现,“饿了吗”将与“饿了么”商标高度近似的“饿了吗”作为字号进行了企业名称登记,“具有攀附我公司商誉的主观恶意, 他们的企业名称已经造成了相关公众的混淆,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饿了吗在庭审中称,该公司的企业名称系依法核准注册, 且该公司注册后并没有实际经营。 该公司指出,“饿了吗”的“吗”与“饿了么”的“么”读音不同,字形也不同,不构成近似, 故请求驳回拉扎斯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本次案件中的系列商标注册在先,而被告的字号“饿了吗”与原告注册商标相比,字形、读音和含义均极为相近,应当认定为近似标识。
被告将与原告注册商标极为近似的“饿了吗”作为其字号登记注册企业名称,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客观上容易产生市场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第一、饿了吗于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变更其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与“饿了么”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
第二、饿了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拉扎斯网络科技合理费用10000元。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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