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软暴力”手段日益翻新,从最早出现在网络论坛(BBS)上的“人肉搜索”、社交平台评论区的人身攻击,到“饭圈”对喷、视频网站弹幕刷屏骂人、现场“锤人”。更多的是利用网络或通讯工具进行恶意举报,诬告陷害等行为。
互联网上的“软暴力”往往发端于“人肉搜索”,随之而来的是个人信息的肆意传播,受害者被有针对性地通过网络、电信手段进行辱骂、侮辱。侵害的客体包括隐私权、名誉权、健康权、生命权等。
2017年6月1日起实施的《民法总则》明确规定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未经许可,对他人身份、照片等个人信息进行“人肉搜索”并散布的,如情节严重,将面临三年以下*或者拘役的刑事处罚。但是在民事方面,一段时期以来,隐私权、个人信息和隐私信息的界限比较模糊,与其他民事侵权救济方式相比,没有特别之处。
这是一部将人格权独立成编,全面加强公民人格权保护的民法典。侵犯人格权的,受害人有权要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人格权编》第六章对隐私权与个人信息的保护作了规定,首次将“私人生活的宁静”明确写入隐私权,丰富了隐私权的内涵和保护范围。
《民法通则》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手段侵犯他人私人生活的安宁。也就是说,在实践中,除了非法获取、泄露个人“隐私空间、隐私活动和隐私信息”的行为之外,诸如短信谩骂、“打死你”、弹屏攻击等网络“软暴力”行为,也涉嫌侵犯隐私。与此同时,上述行为往往伴随着侮辱、诽谤等行为,容易导致受害人道德、声望、才干、信誉等社会评价下降,名誉权受到侵犯。
以往,受害人大多是在侵权损害后果产生后,再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该法确立了禁止令保护制度,明确了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侵犯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如果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并且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具体的维权方式上,对网络“软暴力”行为,公民今后可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向侵权者提出民事赔偿请求,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对情节较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求助,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侵害人处以拘留或者罚款。对情节严重的,受害人可通过刑事手段,向公安机关报案,向法院提起自诉等方式进行维权。
申请创业报道,分享创业好点子。点击此处,共同探讨创业新机遇!